《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明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划定范围的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水利部门加强社会管理、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关键环节。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明区实际,划定214.04公里河道、68宗水库、26宗电排泵站、7宗水闸、1宗湖泊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河湖管理范围。

  1.西江河高明段、高明河(峰江水闸至沧江泵站段)、杨梅河(杨和看守所至杨梅河出口处)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30米,部分捍卫万亩以下农田的4、5级堤防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确定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10—5米)为范围;无堤防的,以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30米为范围。(1.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2.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3.2点,4、5级堤防确定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10—5米为护堤地。)

  2.西安河、秀丽河、排坑河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20米)为范围;无堤防的,以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20米为范围。上述河道涉及村庄部分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10米。(1.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2.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3.2点,4、5级堤防确定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10—5米为护堤地。)

  3.高明河(更合坑美村至峰江水闸段)、杨梅河(大水坑一站至杨和看守所段)及其支流、沙水河、更楼河及其支流、横江河、靖村水的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5—10米为范围。(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第4.2.1点,无堤防河道,又无规划要求,山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平原网河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4.明湖管理范围:以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第4.3点,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规定,为加强堤防管理工作,上述的河道(有堤防的)管理范围同时作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

  1.水闸管理范围:大型水闸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300米、两侧宽度50米为管理范围;中型(及以下)水闸以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30米为管理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2.电排泵站管理范围:大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引水渠、泵站前池、生产区、管理楼等,下同)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50米为管理范围;中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30米为管理范围;小(一)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20米为管理范围;小(一)型以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10米为管理范围。(根据《佛山市城市蓝线划定规划》第二十条划定——(二)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1)大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50—100 米划定。(2)中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30—50 米划定。(3)小(一)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20—30 米划定。(4)小(一)型以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10 米划定。)

  3.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中(小)型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30米为工程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延100米,小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延50米为工程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库区管理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4.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电排泵站、水闸以其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堤防以其安全保护区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以及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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