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竣工监管,严格履行土地合同的有关约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加强供后监管的实际需要,我局起草了《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一、政策目的

  开竣工管理是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加强开竣工监管力度,是保障土地合同履行、预防土地闲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地块开发建设,规范开竣工管理,需从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完善。《办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通过对开工和竣工标准、项目建设期限、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和义务、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和认定程序、违约金计收标准、分期开发项目违约金计收基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流程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已供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竣工验收履约复核工作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8〕2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本《办法》。

  三、政策亮点

  (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目前,国家除对住宅用地明确开竣工期限以外,其他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并未作明确规定。为合理确定非住宅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规范,结合以往相关项目建设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考虑到不同建筑高度(深度)和建设规模,项目建筑设计、建造工艺、施工难度、工程体量完全不同,《办法》将建设体量、建筑高度和地下室层数等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的依据。同时,明确通过司法拍卖时未说明可能存在超期开、竣工风险的土地,新竞得人可申请重新合理约定开竣工期限,尊重并保障了通过司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竞得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非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和认定处置程序。

  《办法》详细列明了非自身原因导致开竣工违约的情形,特别是明确了因暴雨、溶洞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工期的认定标准和流程,为违约原因认定提供了依据。《办法》要求区、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应尊重事实、主动担当,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竣工的书面证明,有效解决此前违约原因取证难的问题。同时,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在合同履约复核时免除非自身原因部分的违约责任,使其不必再急于办理延建手续,也不用担心未及时办理延建手续将来可能产生的违约问题。

  (三)优化违约金计收方式。

  为有效妥善解决同类案件的矛盾纠纷,减少诉讼,提高

  行政效率、司法效率,《办法》中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前未作出开工、竣工违约处理决定的建设项目原土地合同约定违约金高于0.3‰/日的,执行标准调整为0.3‰/日。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出现逾期开工和竣工的情形,《办法》也明确了违约金计收方式。

  (四)明确分期开发项目违约金计收基数。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在土地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前,土地使用权人主动进行竣工申报的,违约金可按逾期竣工部分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承担违约责任的轻重按履行合同的程度、损害结果不同而有所区别,违约金计收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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