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2015年11月,高明区政府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明府办〔2015〕164号)。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过有效期。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文件中“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精神,各地要做好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为继续对我市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免费,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必要继续出台《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下同),显得必要和迫切,有利于体现改革成果与群众共享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回应和化解群众“丧葬难、丧葬贵”的呼声和诉求;有利于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水平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佛山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

  (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和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的通知》(佛府办〔2015〕4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框架结构的说明

  《实施办法》共计七条,主要包含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及标准、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经费承担、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实施期限。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及标准、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经费承担为重点内容。

  (二)关于免费对象的说明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和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的通知》(佛府办〔2015〕45号)“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的对象从本市户籍人员变更为具有佛山市户籍或在佛山市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市内各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人员生前为佛山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属区财政承担免除费用;死亡人员为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员的,由其居住证办理所在区的财政承担免除费用。”将我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确定为“在本区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和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驻本区部队现役军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

  (三)关于免费项目及标准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免费项目为7项: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3日内普通冷藏柜遗体防腐存放、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骨灰寄存3年;遗体消毒、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四)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的说明

  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继续参考我区2015年出台的《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明府办〔2015〕原来做法。

  (五)经费承担的说明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区财政承担40%,镇(街道)财政承担60%,并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区殡仪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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