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精神,现对《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解决我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目标,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全区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工作,从制度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1〕12号);

  2.《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构建全覆盖高效社会救助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佛民保〔2021〕4号)。

  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应帮尽帮、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的工作原则,切实增强特殊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一是开展全面入户摸查核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困难群众的底数,建立困难群众工作台账;二是明确了开展特殊困难群众帮扶补贴发放工作的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审批流程等要求。三是建立特殊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1.设立区慈善会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项目,常态化开展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2.推进党员干部结对联系工作,确保每一户特殊困难群众至少有一名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同时直接结对联系;3.广泛发动社会参与,落实镇(街道)爱心帮扶专项资金,为特殊困难家庭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慰问金;鼓励采取“点对点结对帮扶+组织志愿者走访”的方式,积极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帮助;4.实施精准帮扶服务,建立“一户一档一策”精准帮扶机制。四是做好与社会救助和慈善资助工作的衔接。

  第三部分为工作保障。明确了帮扶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不足部分从区慈善会资金中安排;要强化主动发现和完善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特殊困难群众帮扶补贴发放的对象范围。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暂时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范围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有高明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放宽到申请人的无户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3.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不超过1套。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常住的农村闲置房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辆。名下非本人实际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的除外;

  6.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无法注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商事登记信息除外。

  在认定过程中遇到超出上述条件的特殊个案,由镇(街)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二)特殊困难群众帮扶补贴发放的标准。申请对象为家庭的,按照家庭成员计算;申请对象为个人的,按申请人数计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请特殊困难群众帮扶补贴需提交申请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高明农商银行账号。

  (四)特殊困难群众帮扶补贴发放的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村(居)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受理救助申请后,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加具意见报镇(街道)审批。

  3.审批和公示。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复核,审核结果由村(居)委会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居)小组公示5日,公示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审批后报区慈善会确认发放。

  4.确认和发放。区慈善会收到镇(街道)提交的审批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确认;从确认之日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5.复核管理。各镇(街道)要对特殊困难补贴家庭每年进行1次入户核查;区民政局、区慈善会每年对特殊困难补贴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经核查、抽查不再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金。

  四、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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