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关于调整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的通知

  一、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佛民保〔2018〕17 号)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21〕3 号)的有关要求,我区须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728元/人月提高到1804元/人月;另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各镇(街道)须在6月底前按照新标准补发今年1至5月提标后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纳入供养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拟解决问题

  本通知的制定依据省、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标要求,及时提高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严格规范管理,有效落实提标和补发工作,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规定救助对象档案资料,不断提高特困供养制度的执行力。形成社会保障的新格局,有效地提高本区特困供养人员提升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佛民保〔2018〕17 号)第三条:(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建立健全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和供养服务全面落实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共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四)坚持适度保障。科学合理制定供养标准,做到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实现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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