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资料显示,2016年我区的桉树种植面积为40.17万亩(未含农村四旁地、耕地、城市闲置地等非林地种植面积),占我区林地面积的59.64%,超过了森林结构的合理比例。速生桉轮伐期大多为5-7年,种植的前三年需频繁地开展除草、施肥等人工干预活动,特别是有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种植时不仅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问题,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这些都对生态的稳定性造成了破坏。为了改变我区桉树单一树种过滥的局面,进一步优化我区森林树种结构,2017年12月22日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工作方案(试行)》(明府办〔2017〕18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该份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于2018年1月30日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实施细则(试行)》(明农林渔〔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对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该文有效期3年,于2021年1月30日到期失效。佛山市自然资源高明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拟继续执行,故形成此份《实施细则》。
二、与《工作方案》的衔接说明
我区控桉限桉政策文件由《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两部分组成。《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奖励范围、奖励时限和奖励标准、保障措施等,且因为《工作方案》没有对实施时限进行规定,所以继续执行;《实施细则》则是《工作方案》的配套文件,主要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操作问题,如资料要求、审核程序、验收标准、争议处理等。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8〕322号);
(五)《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工作方案(试行)》(明府办〔2017〕185号);
(六)《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
四、目标与任务
此份《实施细则》是对《工作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推动控桉限桉工作更高效、有序地进行。
五、重点举措
(一)明确除生态公益林以外的桉树林的采伐、更新造林、生态公益林调整等的申请流程,改种奖励的申请和发放等流程;
(二)明确桉树头灭治、造林和抚育验收的标准,改种奖励的认定依据和发放规则,以及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可领取损失性补偿等。
六、办事指南
(一)采伐申请材料
采伐林地上的桉树林,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的除外。
(二)更新造林申请材料
桉树林采伐迹地需按相关要求更新为非桉树类乡土树种的,由申请人在办理林木采伐时一并提供以下更新造林材料:
1.《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书》;
2.《造林更新合同》;
3.履约保函或履约金缴款凭证(在领取采伐许可证前提交,出具履约保函的机构要求级别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其以上银行、佛山地区注册的具有国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且纳入镇政府(街道办)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的,则不需要提交更新造林申请材料。
(三)生态公益林调整申请材料
计划将改造区域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需申请生态公益林调整,由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属地林业部门在接收材料时需核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与法人代表证明原件):
1.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申请;
2.林地所有权证书;
3.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4.林地、林木外包第三方的,须提供与承包者签订的协议;
5.收取生态公益林补偿的银行账号。
林地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完善资料后报送。
(四)改种奖励申请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且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向属地林业部门提出改种奖励申请(属地林业部门在接收材料时需核验林地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桉树完成采伐时间确认书》、领取改种奖励的银行卡账号或存折原件):
1.《改种奖励申请书》;
2.高明区更新改造或抚育验收表;
3.林地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需要补充提交《更新改造任务移交书》等佐证材料[属于弃耕林地由镇政府(街道办)实施统一改造的则提供《自愿更新改造桉树申请书》];
4.涉及上一轮改造任务的宗地的,需提供上一轮验收合格佐证材料。
七、修订说明
此份《实施细则》是对2018年1月30日印发的《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修订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新增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
(二)新增桉树头灭治率要求,明确《桉树完成采伐时间确认书》是认定改种奖励资格及标准的依据;
(三)更新相关政策的文件依据和因机构改革而变动的职能机构的名称。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