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一、开展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原因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举措。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需要适时对我区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1.原区法制局分别于2017年、2018年组织开展了两次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上次清理已过去三年,期间国家、省、市新颁布或者修订了诸多法律法规,我区目前实施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能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需要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2.前一次清理之后保留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加上上次全面清理完毕至今我区新出台了不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不少文件为“暂行”、“试行”文件,有效期均不超过三年,存在部分文件过期失效仍在实施的可能,为确保区相关单位依法行政,需要及时宣布相关文件失效。
3.区许多单位由于内部法制机构不健全、法制人员队伍配置不齐备,且2019年机构改革之后部分人员岗位变动,导致本应由区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适时开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未真正落到实处,许多文件并未及时得到评估清理。
基于以上几方面原因,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府办〔2011〕150号)第四十二条“根据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部署和决定,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区司法局作为承接原区法制局区政府法制机构职能的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一次对我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二、本次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清理过程中,区司法局共收集了区38个单位提出的220余条文件清理意见建议并对这些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审查,在履行了征求单位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等程序后,形成了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共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30份,其中保留88份,修订4份,废止13份,宣布失效25份;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60份,其中保留37份,修订2份,废止14份,宣布失效7份。
上述清理意见最终按照相关程序提请区政府审议通过。
三、本次清理出的相关文件将如何处理
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规定,本次清理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下一次评估清理期限届满之日;文件标注有效期的,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确认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