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我区户籍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我区对《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相关背景

  2013年6月25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区逐步建立起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为更好地解决我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6年8月,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放宽了公租房申请在户籍方面的限制,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公租房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以来,对于缓解我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实施细则》已不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下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更加科学制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工作流程,精简了工作环节,提高了部门联合审核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的公平、公正。

  二、制定依据

  《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参考我市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

  三、政策特点

  《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保留了总则、规划与建设、配租管理、租赁管理、档案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问责制度和附则等内容,修改部分主要是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核、租金标准章节。具体修改内容情况如下:

  (一)修改了公租房申请条件,扩大了住房保障范围

  一是根据《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将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的农村户籍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是删除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因申领《入户卡》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经达到入户我区的条件,将其归并为我区户籍公租房申请。

  三是为了吸引和留住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到我区就业,将新就业无房人员纳入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保障范围,给予阶段性的住房保障。

  四是删除关于“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急需人才”住房保障的相关内容。政府引进的人才住房问题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适当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门槛

  一是将孤寡老人申请公租房在收入方面的限制放宽到不高于本区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二是将新市民申请公租房连续缴纳社保费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

  三是将公租房申请在购买车辆限制由“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车辆”,修改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没购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汽车且购车数量不超过1台”。

  (三)精简了审核流程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促进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的尽快解决,本次修订调整了各级部门在办理审核的工作内容,将原申请审核实行社区居委会、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后进行公示的三审两公示流程修改为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镇(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立即进行公示,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的两审全过程公示流程,大大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对审核时限进行了调整

  鉴于本次修订调整了审核流程,故对申各部门的审核时限作了必要的调整,确保公租房申请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

  一是原要求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修改后村居、流管服务站只需要在受理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删除了居委审核的环节。

  二是原要求镇(街)住建部门复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修改后镇(街)住建部门审核时间调整为12个工作日,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至整个审核期结束。

  三是原要求区住建部门终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修改后区住建终审时间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五)修改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档次

  参考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公租房租金的计算标准方式,按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计算租金标准,将租金划分为6档。最低租金档次与修改前一致,仍为1元/平方米(电梯楼1.2元/平方米),最高租金档次由原来的市场租金60%调整为市场租金的35%。调整后不同收入档次的承租人需要缴纳的公租房租金更为合理。

  (六)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租金减免

  细则修订增加四种可以申请租金减免的情形:一是低保保障的家庭按最低档租金标准计租;二是经区民政部门确认,60岁以上特困孤寡老人免交租金;三是经村委会、居委会确认并出具证明,年龄超过60周岁且无子女的老人可按租金标准减半交租;四是因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医保所列目录)住院治疗等支出超过本区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免交一年租金。

  (七)对退出公租房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是将年审时家庭收入标准放宽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以内。

  二是对承租人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未满的,承租人自有住房未超标,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承诺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租,承租人可申请继续租住至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

  对退出公租房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由于我区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故本次修订根据《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改为《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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