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明区富湾横江水库等6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划定高明区富湾横江水库等6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水利部门加强社会管理、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关键环节。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办函〔2017〕167号)的通知,结合高明区实际,划定高明区富湾横江水库等6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次划定范围包括:荷城街道富湾横江水库,杨和镇大沙水库、茶场水库、莳禾坑水库、蕉坑水库、大坑水库。

  (一)管理范围。

  1.中(小)型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三十米为工程区管理范围;中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米,小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五十米为工程区管理范围;

  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为库区管理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保护范围。

  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二百米,以及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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