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是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的基础;是建立健全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强化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基础,是水利部门加强社会管理、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关键环节。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办函〔2017〕167号)的通知,结合高明区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本次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

  (一)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

  包括88.22公里的主干河涌。其中,西江河高明段20.37公里;高明河(峰江水闸至沧江泵站段)31.64公里;杨梅河(杨和看守所至杨梅河出口处)7.2公里;西安河15.67公里;秀丽河9.87公里;排坑河3.47公里。

  (二)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

  包括26宗电排泵站(电排泵站名单详见附件1)。

  二、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详见附件2)

  (一)河湖管理范围。

  1.西江河高明段、高明河(峰江水闸至沧江泵站段)、杨梅河(杨和看守所至杨梅河出口处)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30米)为范围;无堤防的,以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30米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划定)

  2.西安河、秀丽河、排坑河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迎、背水坡堤脚算起外延20米)为范围;无堤防的,以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外延20米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划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规定,为加强我区堤防管理工作,上述的河湖管理范围同时作为堤防的安全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划定)

  (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大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引水渠、泵站前池、生产区、管理楼等,下同)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50米为管理范围;中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30米为管理范围;小(一)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20米为管理范围;小(一)型以下电排泵站以工程各组成部分及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延10米为管理范围。(根据《佛山市城市蓝线划定规划》第二十条(二)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1)大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50—100 米划定。(2)中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30—50 米划定。(3)小(一)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20—30 米划定。(4)小(一)型以下排灌站蓝线划定标准:排灌站建筑物四边外边线外扩10 米划定。)

  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电排泵站以其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堤防以其安全保护区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通告》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有任何疑问可径向区住建水利局咨询。

  (区住建水利局联系人:谢安东,联系电话:88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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