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我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近年来省、市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佛人社[2016]33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佛人社[2016]57号)等多份文件,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功能、建设模式、管理监督、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工作指引,并要求各区参考制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具体办法。我局按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实施细则。
二、本次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金额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佛人社[2016]33号)文件,第四大点第二款第1小点要求各区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本次制定明确了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二)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
1.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并进一步并明确相关内容,如建筑面积、可孵化创业实体数。
2.对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作进一步明确。
(三)制定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运营评价和认定程序
1.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并明确相关内容,如建筑面积、可孵化创业实体数、创业实体入驻率、在孵创业实体数、大学生创业实体数占比、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
2.结合我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对申报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评价要点中的社会贡献项增设“带动大学生创业情况”和“开展有关创业活动情况”。
3.明确申请认定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