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包含什么内容?

  《细则》分为四大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

  明确了制定本《细则》的法律依据、适用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的概念;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概念和具体分类;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原则要求。

  (二)第二部为收益上缴比例

  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区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范围和计缴比例,包括计缴公式、缴交程序和缴交主体。

  (三)第三部分为申报与核定

  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要求,以及区国资局对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要求。

  明确了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区财政;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的监督责任。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益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区有关规定执行,对违规处理国有资本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四部分为附则

  明确了本《细则》解释和修订权利、实施日期等。

  二、《细则》主要按照什么制度来制定的?拟解决什么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00号)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重点是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国库的工作执行进行了明确。

  三、《细则》执行过程中的答疑

  (一)企业“利润收入”应缴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党的十八大明确规定,到2020年国有企业有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利润收缴比例不低于30%,并参照佛山市国资委现行做法,2017年按25%上交,2020年则提高至30%。

  区属国有企业区分为市场经济竞争类和非市场竞争类;市场经济竞争类企业和非市场竞争类中的功能类企业2020年起按30%上缴;非市场竞争类中的租赁类企业按100%上缴。

  (二)企业对于“国有股股息、红利”按比例上交的界定是什么?

  对于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而持有股权获得对外投资(即自持股份)的收益(股息、红利),其收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按净利润方式计缴要求执行;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而持有股权获得对外投资(即代持股份)的收益(股息、红利),则按第六条“(四)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100%收缴”要求执行。

  (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时间是?

  企业对于各项应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规定期限内申报(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经区国资局审核认定;一般情况下,于国资局发出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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