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
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府办〔2017〕187号)的要求,我局对《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努力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对上级有关部门不再组织开展的项目取消奖励,增加一批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奖励项目,对继续保留的部分项目上调扶持奖励金额。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8〕26号)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45号)。
(三)国家部委文件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9〕188号)
2.《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
(四)市政府考核文件依据。
1.《佛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8-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强市办函〔2019〕5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2019年度各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五)区委、区政府文件依据。
《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明办发〔2019〕1号)。
三、政策前后对比情况
四、本次制定的其他内容
1.明确机构。《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中全部项目均是区市场监管局职能工作,为高效便利开展,在《奖励办法》中规定,受理机构由各镇(街道)负责,审核机构由区市场监管局经办科室负责,复核机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另外,《奖励办法》解释工作也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明确有效期。《奖励办法》有效期为3年。2013年8月12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明府办〔2013〕104号)同时废止。另外,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明确《奖励办法》的效力追溯到2019年1月1日。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