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明区加快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快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我区人民政府出台了《高明区加快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管理暂行办法》(府办〔2018〕 7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要素,土地利用率低,不仅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也影响了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从我区当前用地情况来看,全区闲置及低效产业用地占比巨大,土地产出率低,加上耕地提质改造政策导致用地成本增加,在目前全区可新增土地规模及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日益收紧的情况下,开展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将开发强度低、投资强度低、土地产出率和财税贡献率不高的项目淘汰出去,向存量要增量,腾出宝贵的土地用于安排新的项目,促进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势在必行。因此,我区出台了《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明府办〔2018〕5号)。为保障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全面调动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利益方的积极性,为招商引资腾出更多的土地资源,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在征求区有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4.《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5.《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盘活利用途径及措施、再开发鼓励政策等方面。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主要目的。保障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设立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扶持专项资金,鼓励拥有低效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 

《办法》适用范围。一是开发未完成土地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开发建设未完全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工业企业用地。二是开发不达标土地项目已开发建设完工且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未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已自行提前启用),而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建筑系数5项指标中有未达到约定条件要求,已存在违约事实的工业企业用地。三是产出效率差土地项目用地已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但企业一直处于未投产、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工业企业用地。四是集约程度低土地项目用地已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企业生产正常、土地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中,但产出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比照项目引进时的承诺,仍有调整盘活、提升利用潜力的工业企业用地。

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列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范围。

《办法》的管理要求。一是地块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沧江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要确保做到底数清、情况熟。要通过常态化的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人存在低效用地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二是属地政府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分类处置”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低效利用土地分类处置三是凡被认定为土地低效利用又不主动配合整改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同时纳入我区日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四是对利用低效产业用地二次引进项目实施准入审核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防止出现“退低进低”现象。五是实施新增项目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的土地分阶段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竣工综合复核验收,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未达到协议规定的,严格落实相应措施。

《办法》的盘活利用途径及措施。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可以享受允许合并归宗、支持优化建筑功能以及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等扶持政策。二是对企业单位收购整合再改造利用,支持收购相邻宗地后合并归宗,对于企业单位收购整合低效产业用地后再改造利用的,可以享受上述第一条政策措施。三是对政府收购主导盘活利用,可通过市场化手段收购土地使用权、协议有偿整体挂账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协议有偿分割挂账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等几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四是经区政府批准的低效产业用地,用于兴建都市型产业载体并分割销售的,其分割销售和产权登记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促进都市型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明府办〔2018〕3号)执行。五是再开发地块保留原有地上建筑物的操作办法:持有房产证或虽未办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齐全且通过联合验收的;或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规划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到相应的行政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办法》的再开发鼓励政策。一是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租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新投资者改造开发的,租赁期在15年及以上的,改造开发后新引进项目须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改造开发后的载体引进项目投产后三年,将项目每年同比新增的税收收入(区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企业单位通过兼并、重组、合并等形式,依法收购单宗或相邻多宗低效产业地块,申请对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项目在达产后两年内实现对我区相关税收承诺的,给予其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属于区财政收入的100%作为奖励。开发低效产业用地用于新建项目且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且需全部拆除原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对于拆除合法登记面积给予上限为200万元的资金补助: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40元/平方米;以收购、流转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60元/平方米。项目动工时,支付应补助额度的30%,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再支付70%。如遇特殊情形的,由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于经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大宗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为100亩以上)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补偿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办法》执行期限。自2018年7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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