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解读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明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其中包括:

一、明晰制定《高明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我区政府投资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

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6)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明晰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及代建制的含义

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属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三、明晰区政府投资区属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和一般不实行代建的项目范围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科教文卫体、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

总投资不足100万元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普通公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一般不实行代建。

    四、明晰项目是否实行代建的审批流程

项目是否代建,应由项目使用单位在编报项目投资计划时提出,并由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明晰实施项目代建的机构和基本要求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六、明晰项目代建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牵头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区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区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建、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七、明晰项目代建工作中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立项、环评、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土地确权,负责协调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工作等。

八、明晰项目代建工作中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环评、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按项目使用单位要求,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以招标人身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等。

九、明晰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要求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后报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年度预算。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牵头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协助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建立技术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单位名录库和关键设备、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项目建成后,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向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报保修期内项目维护情况。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十、明晰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求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投资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否则,须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办理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约定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价执行,严格做好投资规模和进度控制,确需变更工程的,须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办理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明晰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按月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住建管理、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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