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和意义?

  社会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的一项行政性收费,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更重要的是对意欲违法生育人员的震慑,对目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要重新制定我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按照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倍数征收的。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按照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三、为什么同样是超生,对城镇居民和对农村居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倍数不一致?

  2015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6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76元。由于征收基数差别较大,如果对城镇(农村)居民征收的倍数一致,将会导致最终的征收金额差额较大,不利于公平,因此需要在征收倍数上予以适当调节。以超生一个子女为例,对城镇居民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96824元,对农村居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73504元,该差距是相对公平合理的。

  四、本征收标准中征收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本征收标准中征收数额为根据不同违法生育情形,按照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相应的倍数而成,所涉及的倍数,均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倍数区间,并且均在规定的倍数区间中采取较低的倍数,这是与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放宽的大趋势相适应的。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是否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及以上子女的,根据本通知规定,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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