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08〕97号)业经印发实施十年。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2000〕1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64号)等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17〕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审计部门建议,我局起草了《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变化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财政审核工程预结算的起点。原管理办法规定,凡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应报区财政审核工程预结算。这造成金额较小的修缮、补漏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审批时限相对较长,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根据项目送审金额的大小加以区分,其中: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项目,不需要编制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实施;建安费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结算,不再送区财政局审定;建安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后送区财政局审定;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送区财政局审定。

  这样既保证了建设单位在实施小额工程时的及时性与灵活性,又保证了较大金额工程实施时的合理性和严谨性。

  (二)工程变更手续更加规范。我区2017年已实施《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17〕6号),因此原管理办法中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删除,参照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保证政策的统一和规范。

  (三)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预算、工程结算,以及送审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结算,区财政实施工程双审制度的规定。即同一单工程的造价审核工作由两家中介独立完成,并在两家中介的审核结果差异小于规定值后再出具正稿。此规定加强监督提高了项目造价审核质量。双审制度的推出对于我区较大规模工程的造价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四)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工程造价评审时限规定明细。即让建设单位清楚项目审核的合理时间,也加强了财政评审工作的自我监督。

  三、征求意见情况

  方案拟定后,我局向区直97个(含二级单位)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其中7个单位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35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55个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初稿。部分合理化建议已经采纳。

  我局于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29日在区政府网发布通告,公开征求对《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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