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对推进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总体部署。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对我省改革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安排。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进行成员身份确认,股份量化,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文件有授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制定其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

  (二)上级有要求。省政府指出在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改革试点的关键性工作,也是难点所在。目前还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办法,需要各地去积极探索。我省2013年6月公布实施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专门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原则性界定,但是由于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一不小心就会“踩雷”。省政府要求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在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程序、方式、标准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三)工作实际有必要。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利益不断加大,尤其是新机场建设带来的大规模征地,使农村经济进一步活跃,村民中一些特殊群体,如外嫁女、非农业户口的回迁人员等,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申请不断增加,利益诉求若得不致及时疏导和处理,必将引起矛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全区经济发展。同时,我区主要的执行依据是2009年出台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办发〔2009〕1号)中相关规定,但该意见已实施近十年,与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适应,且部分内容与佛山中院、顺德法院的判决相悖,不被审判机关认可。因此,在区级层面制定出台《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科学、合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二、政策解读

  1.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2)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之名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4)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应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2.如何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男性成员或本村原籍的男性村民娶入的妇女,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认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男性成员或本村原籍的男性村民,初婚或丧偶再婚娶入农业户口性质(指农业户口或由原农业户口改革为居民户口)或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身份的妇女,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能提供结婚后不再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男方再婚(丧偶除外)娶入的妇女,区级不作界定,属于情形之外,由成员大会表决,防止在利益分红较好的经济组织中的男性成员利用重复离婚后再结婚,恶性要求经济组织确认其多任配偶为成员,以达到获取更多个人利益的目的。至于真正感情破裂而再结婚的,农村普遍会接受男方再娶入的妇女)。

  4.外嫁女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确认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这类人员属于外嫁女,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能提供未享受夫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如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合法收养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是否能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退役后如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退役后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是响应国家号召,为保卫国家作贡献,服兵役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在农村是普遍接受的。退役后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确认为成员,且无时间限制,因为退役军人即使退役后,也随时响应国家号召参与保家卫国。同时,国家为保障退伍军人的权益成立了相应退伍军人管理保障机构,从国家的层面保障和优待退伍军人。因此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即确认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能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毕业后如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读书,是求上进的,也是社会鼓励的,因此,在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这在农村都是普遍接受的。鉴于毕业后,其本人可以自由选择到其他城市工作、就业和发展,是否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本人有自由选择权,因此,规定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才能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不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将户口迁至工作所在地后再回迁的,则属于情形之外,由成员大会表决确认)。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服刑的,在刑满释放后,如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服刑的,在刑满释放后,将户口直接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9.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至今仍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如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至今仍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对承包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除外),户口迁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据:1.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的原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资格。

  3.根据2019年1月1日前实施的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可见,法律是保护承包方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为其将户口回迁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留有空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及第三款“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要求。考虑到我区有个别的村的出现承包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现象,为使承包地不弃耕,不抛荒,对虽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但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人员,将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已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等方式取得成员身份的,如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已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据:我区以荷城街道为主的大部分经济组织,在2019年以前的10多年时间里,通过组织章程或成员大会表决,采取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等方式,解决了大部分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本村村民的成员身份问题,化解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应对这部分已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等方式取得成员身份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通过本文件确认这部分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防止经济组织换届后,新任的社委不承认历史和现实,而出现反水的现象,造成农村新矛盾不不稳定因素。

  11.符合什么情形可以保留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仍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对承包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除外),保留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

  依据:与第(一)部分:成员身份的取得第9款的依据相同,在不重复。承接第(一)部分:成员身份的取得第9款,应为这类人员将户口回迁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留有空间,应当保留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12.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并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后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成员身份如何处理?

  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并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后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成员大会表决。

  13.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其成员身份如何处理?

  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出国务工、求学的,其成员身份如何处理?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出国务工、求学的,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但至今已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成员身份如何处理?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拥有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但至今已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的形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依据:1.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的原则。

  2.这类人员对村的开荒、建设等方面的集体积累是有贡献的。同时,这类人员在承包集体土地期间,履行过义务,缴交过公粮税费,是对国家有贡献。因此,根据中央和省的基本原则,允许该类人群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的形式重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2004年佛山市进行户籍改革,取消农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全部为居民户口。

  4.这部分人员成员身份界定不清晰,已引起不少信访上访,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部分人的诉求将会越来越大,明确这部分人员的身份问题势在必行。

  5.允许这部分人员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的形式重新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利于化解历史遗留的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部分人取得成员身份后,会更好地融入村中,有利于村中的和谐团结,也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家乡建设和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6.这部分人绝大部分在村中建了房,让他们取得成员身份,有利于解决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为今后农村的和谐稳定埋下巨大隐患。

  16.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的情形(人员),如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本《意见》没有明确的情形(人员),即属于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其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17.哪些情形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取消。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取消;自取得之日起取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成员身份取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符合恢复情形的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18.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需要哪些步骤?

  (一)组建工作机构。在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经济社社委[未成立经济社的由村(居)民小组的小组长、副小组长]、成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组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作小组组织召集成员(村民)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经济社(村民小组)[ 经济社(村民小组):包括经联社、经济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未成立经济组织的村(居)民小组。]实际,研究制定本经济社(村民小组)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三)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发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让农民群众知晓、积极参与身份确认工作。

  (四)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1.发出公告。由工作小组发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公告,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村内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知晓。

  2.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对户籍在经济社(村民小组)的所有人员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等为依据,确定经济社(村民小组)所有人员的身份,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汇总分析成员名单和结构,收集整理审查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对整理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自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3.实施民主决策。由工作小组依据第一次公示结果的情况,召集成员代表,依法依规对第一次公示结果进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报村(社区)和镇(街道)备案,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工作小组要将相关情况收集汇总分析。第二次公示完成后,在镇(街道)、村(社区)的指导下,工作小组对结果进行讨论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

  4.审核公示确认。由成员大会表决确认成员名单后,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工作小组对成员名单进行造册登记,由每名成员签字确认其成员身份。

  5.报送备案归档。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材料,按有关规定留存归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成员名册等资料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上报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经审核后,汇总上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救济方式。当事人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若当事人对经济社(村民小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镇政府(街道办)处理意见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9.本《意见》可以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吗?

  本《意见》印发前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20.本《意见》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由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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