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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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条款解读,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20181120联合印发了《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佛发改交能〔201854号)为贯彻落实文件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参照该办法制定我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这次制定《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主要以《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发改交能〔201854号 )为依据。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明确了补贴范围.

《细则》中第三条补贴范围中明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产品为2017-2020年在高明区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氢能公交车。而配套基础设施是2016-2020年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或2016-2020年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加氢站。

(二)明确了补贴标准。

《细则》中第四条补贴范围中明确:

1.新能源公交车。我区对纯电动公交车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对氢能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后计算市、区两级地方补贴。

2.公交充电设施。我区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50/千瓦、交流充电桩30/千瓦(只含市、区两级地方补贴,不含省级以上补贴资金)。

3.加氢站。我区对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150万元(详见下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市、区两级地方补贴。 

(三)明确了补贴申报主体。

     《细则》中第六条补贴范围中明确:

1.新能源公交车。车辆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的申报主体,生产企业注册在佛山本地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佛山以外的,购车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本细则实施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原则上按照扣除国家、地方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车辆购买单位,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车辆销售发票。由车辆生产、销售或购买单位分别汇总车辆销售信息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2.公交充电设施。公交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公交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3.加氢站。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单位(或实际投资人)是加氢站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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