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服务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6]9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6日施行以来,切实提升了中介机构服务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但在施行过程中我们发现,现有的资助措施难以吸引优质科技服务机构进驻我区,满足不了企业更高的需求,加之原有的部分内容不合理,因此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了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资助的条例

  为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在我区新登记成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外地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新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相应的经费资助。

  (二)对申报时间做了更改

  考虑到高企认定结果公布时间较晚,中介机构申报高企类项目时无法提供认定批文,故将申请日期从当年1月10日-30日改为次年8月1日至30日。

  (三)进一步明确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办法》试行过程中,有部分科技服务机构反馈收入证明这一概念不够明晰,故本次修订明确了收入证明指发票或转账凭证。此外,根据新增的第六条增加部分申报材料,以便核验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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