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监测、指导与服务,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转发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9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佛府办函〔2017〕135号)、《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佛农〔2017〕172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高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府办〔2014〕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有“总则、标准、申报、评定、日常监测、附则”六章,共十七条。其中包括:

  (一)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按照上年农民合作社总社数30%以下的比例评定区级示范社。区级示范社认定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重新进行区级示范社申报和评定。

  (二)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第二章 标准”细化了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对照第七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的标准”,在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上进行评分考核,满足基本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评定为区级示范社。

  (三)申报及评定流程。

  第三、四章,对如何进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流程进行了规定。申报和评定流程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日常监测制度。

  第五章明确建立健全对区级示范社的日常监测制度,对发现存在:“1.不符合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规定的基本条件;2.被查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3.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4.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上述情况之一的区级示范社,已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监督机制。

  (五)附则。

  第六章中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效力,由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4年下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农林渔〔201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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