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必要性

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主要载体和基础,对提升企业乃至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能够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原始创新能力的引领带动作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则主要是对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进行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助对象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5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2、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3、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4、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明晰资助受理的流程和材料

资助对象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请条件的,须在满足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超过6个月未递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提交的材料包括《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申请表》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正件备查)、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组建(认定)的批准文件。

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按规定填报《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正件备查)、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组建(认定)的批准文件一并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于材料不齐的要求在7日内补充完整,并在材料补齐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定资助的名单及金额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集中发放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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