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15年12月,为解决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政策不完善、引导扶持资金配套不足、企业投融资难等问题,我区设立了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更规范地使用该笔资金,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的高效持续发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15〕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三年,已于2018年12月29日到期;根据高明区当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形势,《暂行办法》中资助对象范围、资助方式、审批程序等已与当前文化创业产业发展的需求不匹配;2019年机构改革后,高明区组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暂行办法》中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已发生变化。鉴于以上原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草拟了《佛山市高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进行修改

  机构改革后,高明区新组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因此对原办法的第四、五、六、八、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九条中涉及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对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范围进行拓展

  为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的融合发展,对原办法十一条中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了对相关文化产业与公共文化服务融合发展项目的资助。对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拓展文化市场空间,发挥资源滋养和消费带动,具有一定文化价值和社会效益的事业与产业融合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对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就行调整

  为直接激励文化产业项目的发展,优化了原办法十四条中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将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修改为补贴和奖励两种。

  (四)对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进行补充

  为优化对我区文化发展有重大意义和作用项目的审批程序,在原办法第十七条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八条“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经过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估并请示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评定办法进行扶持。”这一特殊呈批程序。

  (五)对原办法有效期进行修改

  为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改调整原办法,删除原办法有效期三年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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