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BG2023003
明市监〔2023〕122号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规范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水粉葛地理标志的使用和品牌管理,保障合水粉葛的质量和特色,提升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促进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水粉葛地理标志,是标示粉葛产品来源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该粉葛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符合佛山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合水粉葛》(DB4406/T 4-2021)的规定。合水粉葛已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核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条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辖区。
第二章 品牌建设
第一节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培育,鼓励和支持合水粉葛地理标志生产经营者和有关组织加强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打造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引领特色产业发展的区域样板。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水粉葛地理标志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佛山市粉葛种植协会是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管理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配合制定、修改和推动实施《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协助对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四)维护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五)协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值统计机制;
(六)开展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七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人应当配合标准化等有关管理部门制定产品种植、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领域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推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的执行,推广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管理方法,对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提升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价值。
第八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如违反《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人有权终止使用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必要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节 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合水粉葛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申请并规范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打造地理标志品牌企业,建设合水粉葛区域品牌。
第十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并接受相关管理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品质进行不定期检测,鼓励积极开展产品的特色质量品级划分。
第十一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仓储、销售台账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产量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保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可以溯源。
第十二条 鼓励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实施“标准化+”工作措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全面推进地理标志标准化示范区 (基地) 建设,建设具有农业休闲旅游、生态观光、农家乐餐饮、民居民宿、产品深加工为一体的示范基地标准化体系。
第十三条 合水粉葛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声誉。对发现的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积极进行举报、投诉,并支持、协助和配合有关组织或部门开展维权工作。
第三节 相关组织及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提供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建服务,引导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及个人开展合水粉葛地理标志相关研究和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有关组织及个人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载体,开展合水粉葛地理标志技术讲座、现场观摩、咨询培训等活动,普及地理标志基础知识,开展地理标志政策解读和经验交流,深挖合水粉葛产品价值和历史人文故事,让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代表的品牌价值、质量优势及文化属性深入人心,增加社会认同。
第三章 品牌申请和使用
第一节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七条 佛山市粉葛种植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凡符合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按该管理规则规定要求向佛山市粉葛种植协会提交有关材料,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佛山市粉葛种植协会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佛山市粉葛种植协会准许他人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在一年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按比例缩放,商标应清晰可识;不得对该商标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做出改变。
第二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识。
第二十一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近2年内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中检验项目应覆盖佛山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合水粉葛》(DB4406/T 4-2021)所列的全部特色理化指标。
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生产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主体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二)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合水粉葛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获得授权许可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二十五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以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二十六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以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擅自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不符合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要求而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商标或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
(五)通过使用合水粉葛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六)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产品。
第二十八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以及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九条 核准使用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第三十条 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人注销、解散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责任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区政府另行指定或者协调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侵犯合水粉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合水粉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合水粉葛地理标志的行为,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由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合水粉葛地理标志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