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BG2023002

特急




  明财经建〔2023〕16 号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

  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办函〔2022〕2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粤财农〔2021〕127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结合高明区实际,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2023年9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对象主要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高明区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项目及其他灌溉面积等范围。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橙、林檎、桑椹、番石榴、杨梅、荔枝、龙眼、青梅、火龙果、葡萄、油柑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农业用水主体。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其中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5元/m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0元/m³,其他灌溉面积补贴标准为0.005元/m³,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农业用水主体,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以内(含15%),不予奖励;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25%以内(含25%),奖励1.5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5%以上,奖励2.5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

  (二)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业用水主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以内(含15%),不予奖励;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25%以内(含25%),奖励1.5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5%以上,奖励2.5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各镇(街道)会同各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辖区有效灌溉面积内年度种植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农业用水量情况,数据填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会同各行政村在收集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核对奖补对象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核对无误后,将基础数据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7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镇(街道),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核查。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门收到各村(居)委会申报材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组织人员对各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汇总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并上报至区住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区住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汇总上报情况,组织人员对奖补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年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核算依据。

  年终,区住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按照各单位职能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确定奖补对象及奖补金额,编制年度奖补明细表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统一发放镇(街道),镇(街道)按照核算结果将奖补资金分配至各行政村。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上级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及农业用水收费,不足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区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将在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加大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动力费等,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由各镇(街道)水利所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及用水主体和管水主体,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用水主体或者管水主体要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部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节水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区住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并对上一年度全区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区财政局,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用途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区住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作为优化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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