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BG2021008




明人社〔2021〕5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国资局: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能

  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20〕17号)、《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印发<关于实施“智汇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明发〔2020〕1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明府办〔2021〕5号)文件精神,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传承载体建设、加强和规范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以下简称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和服务岗位等领域,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性难题,且取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示范性基地,是以培养急需紧缺人才为目的,为本区培养和储备技能人才,为产业工人、在校后备技能人才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并在全区中起到示范性引领作用的载体。

  第三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传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区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或高级技师(一级)水平。同时,培训示范性基地还应积极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2个以上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30%以上。

  (四)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符合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制定《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具备条件的单位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

  2.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3.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培训资质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以及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以上申报材料按实际情况提供原件或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申请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资格初审。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资格复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复核,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名单。

  (四)综合评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单。

  (五)结果公示。在区政府网站上对拟设立培训示范性基地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消其资格。

  (六)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设立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培训示范性基地给予1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总扶持经费的60%作为启动经费在培训示范性基地设立后直接拨付,剩下的在培训示范性基地成立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总建设扶持经费的20%经年度评估合格后拨付。

  同一年度内,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扶持经费、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扶持经费中的其中一种扶持经费。

  第十条  鼓励培训示范性基地申报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被评为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的,分别给予35万元和25万元建设扶持经费,具体按《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印发<关于实施“智汇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明发〔2020〕1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明府办〔2021〕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扶持经费主要用于支持2个以上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二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2个以上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引领效应。通过实施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30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区财政扶持经费的培训示范性基地,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确保财政建设扶持经费及时、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开展各项活动、取得的业绩情况,以备考核评估查阅。

  第十五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培训示范性基地通过认定后,次年9月培训示范性基地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年度评估申请表》(附件3)和项目产出佐证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第一次年度评估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培训示范性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期满后提出第二次年度评估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培训示范性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步进行建设期满验收。

  第十六条 培训示范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停止发扶持经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扶持经费:

  (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培训示范性基地的;

  (二)培训示范性基地制度不落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迁移基地地址,或迁移基地地址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

  (四)不提交年度评估申请或拒绝接受年度评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没有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和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或培训示范引领效应不达标的;

  (七)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其培训示范性基地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0日。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2: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doc

   3: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年度评估申请表.docx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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