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BG2021006
明人社〔2021〕52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技师工作站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国资局、区工商联: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技师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20〕17号)、《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印发<关于实施“智汇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明发〔2020〕1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明府办〔2021〕5号)文件精神,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传承载体建设、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建设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广东省技师工作站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高明区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技师工作站),是指以本区企业、行业协会为主要载体,以高级技师、技师为团队组建的,采取师带徒等方式传承技艺,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技术交流、合作攻关、推动技术进步和解决关键性生产难题,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技师工作站主要在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行业协会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报认定技师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主要生产领域具有3名以上技艺精湛的、并在生产实践中能运用个人技能开展传帮带和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师、高级技师;
(二)采取师带徒、拜师学艺等方式,开展技能培训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和技师工作站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技术进步,并能为技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具有本行业(领域)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设施设备;
(五)具有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讨等活动的能力和经验。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高明区技师工作站设立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情况、技术研发和攻关开展情况、建站设想(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和成员情况介绍以及职责分工、技师工作站管理制度、资金投入、场地设备配置、师带徒和技术攻关课题计划等)。
(三)工作站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业绩材料等佐证材料(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技术认定、技术技能创新业绩和成果等证明材料、出版物及相关证明等),与技师、高级技师等签订的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四)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以上申报材料按实际情况提供原件或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申请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六条 评审流程如下:
(一)资格初审。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复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复核,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名单。
(三)综合评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单。
(四)结果公示。在区政府网站上对拟设立技师工作站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消其资格。
(五)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设立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技师工作站所在单位,应不断完善技师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建设,制定好年度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 技师工作站应立足单位发展实际,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不断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技师工作站产出项目要求: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职业工种(岗位)标准;
(二)依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2名以上技能技术骨干。
(三)技术技能攻关(改造)项目、技能创新(开发)项目、校企合作项目或技能培训交流活动等一项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积极参与各类技术研讨、人才交流活动。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技师工作站给予5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建设扶持经费分3次划拨,其中总建设扶持经费的60%作为启动经费在技师工作站设立后直接拨付,剩下的在技师工作站成立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总建设扶持经费的20%经年度评估合格后拨付。
同一年度内,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扶持经费、技师工作站建设扶持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扶持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性基地建设扶持经费中的其中一种扶持经费。
第十一条 鼓励技师工作站申报省、市级技师工作站,被评为省、市级技师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建设扶持经费,具体按《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印发<关于实施“智汇高明”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明发〔2020〕1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实施办法》(明府办〔2021〕5号)执行。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主要用于技能大师工作站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行业协会、企业应为区级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技师工作站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开展各项活动、取得的业绩情况,以备考核评估查阅。
第十四条 技师工作站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技师工作站通过认定后,次年9月技师工作站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佛山市高明区技师工作站年度评估申请表》(附件2)和项目产出佐证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第一次年度评估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技师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技师工作站建设期满后提出第二次年度评估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技师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步进行建设期满验收。
第十五条 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停止发放建设扶持经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建设扶持经费:
(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技师工作站的;
(二)技师工作站制度不落实,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迁移地址,或迁移地址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
(四)不提交年度评估申请或拒绝接受年度评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没有开展技术攻关和传技带徒或人才产出不达标的;
(七)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其技师工作站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0日。
附件1
佛山市高明区技师工作站设立申请表
申报单位(章):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二○二一年十二月
附件2
佛山市高明区技师工作站年度评估申请表
注:1.80分以上为优秀,60分-79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2.加分项目:在市级以上会议上作介绍经验加3分;获区级表彰奖励加2分,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加3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3.该表填报内容作为技师工作站年度评估和建设期满验收的主要依据,请如实填写详细情况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技师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