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BG2020007

特  急     


  明应急〔2020〕172号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应急局各股室: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业经我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股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本条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与否,应当综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长短、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加以认定。

  第八条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九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中档以下确定处罚。

  对于涉及罚款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低于相应标准的中间倍数;

  (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第十条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自由裁量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中档以上确定处罚。

  对于涉及罚款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中间倍数;

  (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原则。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不予处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处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建议,案件审查部门在决定处罚幅度时,应当重点审查。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该由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审委或案审办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xls



政策解读:关于对《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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