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BG2020002
明国资通〔2020〕10号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
(区国资局、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国资局)或其他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其出资成立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净利润。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给国有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股)权获得的(扣除转让相关费用后)净收益。
(四)企业清算收入。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二是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
(五)区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收益上缴比例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按100%上缴。
1.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2.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3.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二)经营利润收入,按规定比例上缴。
1.市场经济竞争类企业。2017年起按25%上缴,2020年起按30%上缴(市场经济形成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或以上的);
2.非市场竞争类企业。一是租赁类企业(物业资产租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或以上的),按100%上缴;二是功能类企业(承担公共基础设施或投融资为主的),2017年起按25%上缴,2020年起按30%上缴。
(三)清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0%上缴。
(四)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按100%收缴。
(五)其他经营收益,按区政府规定上缴。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算及缴交程序。
(一)应缴交利润。
1.计算公式。应上缴国有资本经营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上缴比例。其中,母公司净利润是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中核定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采用合并报表所反映)的净利润来确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按企业首次实现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度后则按见利计缴;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确定。
2.缴交程序。企业缴交的国有资本经营利润在次年6月底前,先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中核定的净利润进行申报,并经区国资局审核认定,发出上缴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利润主体为本细则第二条定义的区属国有企业。
(二)应缴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1.计算公式。应上缴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息、红利=应得的股息、股利×上缴比例。其中,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息、红利按分配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具体有两种:
(1)代持股权。是指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不限于财政拨款或以注资方式)而持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政府性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是指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或虽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但仍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而持有国有股权的;非货币资金是指以政府物业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或其他非货币形式的资产作价而持有国有股权的。
(2)自持股权。是指企业通过自有资金(一般定性为自身生产经营所创造的效益,下同)而持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其收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按净利润方式计缴。
2.缴交程序。企业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确定的1个月内先进行申报,后经区国资局审核确认,再在股息、股利资金到账,区国资局发出上缴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国有股股息、红利主体为本细则第二条定义的区属国有企业。
(三)应缴交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
1.计算公式。企业应缴交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净收入×上缴比例,国有产(股)权净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出资额(国有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其中,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收益等行为。母公司国有产(股)权整体转让时,出资额(国有股本)不作扣除,但政策性规定的除外。
2.缴交程序。
(1)区国资局转让出资企业产(股)权。先由区国资局(或标的企业)在转让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再依合同在转让资金到账,区国资局发出缴款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缴。
(2)区国资局出资企业转让子公司产(股)权。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国有产(股)权,其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按净利润方式计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主体为本细则第二条定义的区属国有企业或区国资局。
(四)应缴交清算收入。
1.计算公式。应缴交的清算收入=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股份(股权)所占比例。其中,国有独资企业按清算取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计算,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按国有股份(股权)比例应分得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分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计算。
2.缴交程序。清理组或清算管理人根据取得清算净收入2个月内且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先进行申报,经区国资局审核确认发出缴款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缴。
3.缴交主体。应缴交清算收入主体为清理组或清算管理人。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缴交主体)在上一年年终后6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按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中所核定的净利润(即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为基础进行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材料。
(二)代持国有股股息、红利,在分配单位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母公司(缴交主体)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后1个月内,由企业(缴交主体)或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据实申报,并附上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者清算管理人(缴交主体)负责据实申报,并附上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1个月内,由企业(缴交主体)据实申报,并附上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九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国资局负责核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应交利润,企业按向税务部门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中所核定的净利润作为计缴依据(即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应交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全额核定。
(三)应交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产(股)权转让协议、批复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四)应交企业清算收入,按清算组或清算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根据持有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应交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国资局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六)企业(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未理顺产(股)权隶属管理关系(实质重于形式),特别是会计核算(未以合并报表反映)关系的,过渡期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各自(各级企业)自行进行申报及缴付。
第十条 收缴管理与违规处理。
(一)企业必须将应缴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到指定专户。
(二)区国资局督促企业将应收缴的资金100%上缴,并负责将收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全部上缴到区财政账户。
(三)对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局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收,并将因滞留、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缴国库。
(四)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本细则要求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如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镇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XX年度
附件2: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红利)申报表
20XX年度
附件3: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XX年度
附件4: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XX年度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