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8〕11

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公有企业: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业经讨论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2018年74日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00号)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符合我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实际,并与我区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区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资办)或其他部门直接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公有企业。

    第四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9号)要求,区属公有企业利润收入上交比例2017年按25%,2020年则提高至30%。

 

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区公资办以及其他代表区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管理预算单位,以下称区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区属公有企业,下同)上交区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交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按税务部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缴依据(即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原则上各类型企业按不低于利润的25%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区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交。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则上可用于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区政府的决定上交。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区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即注册资本金),向现有区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即注册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区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审计、评估、咨询评审、系统维护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政府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区属预算单位,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7月底以前,区财政部门向区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区属预算单位向区属企业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8月底以前,区属企业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设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9月底以前,区属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每年12月底以前,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区财政部门下达给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区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区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区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在收到区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区属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区属预算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区属企业在区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并报告区属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属预算单位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范围内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属预算单位应每季度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属企业应按照区财政部门下发的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区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区属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属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区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区财政、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区属预算单位审核报财政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使用单位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区属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属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使用区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属预算单位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粤纪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出相应处理。

 

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镇级公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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