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佛山市高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5〕168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佛山市高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

  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我区2014年1月7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明府办〔2014〕3号),与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有关规定相抵触。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佛山市高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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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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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15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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