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统一账户,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开标前1个工作日到账,并换领收据)按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汇入以下账户之一:
△开户名称: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44001667436053000685
开户银行:建行佛山市高明区三洲分理处
地 址: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碧桂园一期首层铺
△开户名称: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80020000006136276
开户银行: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灵支行
地 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
△开户名称: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60618800003875
开户银行: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
地 址:佛山市高明区跃华路549号
提示:
(一)投标人可选择以上任一账户一次性转入投标保证金,但不得将同一笔保证金分开转入不同的账户。
(二)投标人在填写银行汇款凭证时,要求必须注明以下信息:项目编号 GMJ******;工程简称(6个字以内)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投标保证金收据。
(一)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按时到账方可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持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时到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开具财政专用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开标会议前招标人将核对有关票据,未能提交的退回其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而导致投标无效或不能参加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退还金额:
1.全额退还保证金本金。
2.银行同期利息扣除汇划手续费后结余部分退还给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交易中心开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及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表(见附件),于开标后递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到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银行账户。
(三)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10日内予以退还。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将合同送交易中心核验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交易中心将在5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执行。
开户银行: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灵支行
地 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
△开户名称: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账号:60618800003875
开户银行: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
地 址:佛山市高明区跃华路549号
提示:
(一)投标人可选择以上任一账户一次性转入投标保证金,但不得将同一笔保证金分开转入不同的账户。
(二)投标人在填写银行汇款凭证时,要求必须注明以下信息:项目编号 GMJ******;工程简称(6个字以内)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投标保证金收据。
(一)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按时到账方可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持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时到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开具财政专用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开标会议前招标人将核对有关票据,未能提交的退回其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而导致投标无效或不能参加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退还金额:
1.全额退还保证金本金。
2.银行同期利息扣除汇划手续费后结余部分退还给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交易中心开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及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表(见附件),于开标后递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到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银行账户。
(三)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10日内予以退还。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将合同送交易中心核验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交易中心将在5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