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关于处理涉案 暂扣物品的公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分局各办案单位暂扣的一批物品公告如下(详见附件)。请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凭物品发票、本人身份证件等有效凭证前往我分局接受处理。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我分局将依法对所公示物品予以处置。


  附件:

附件:涉案暂扣物品公示清单25-5.xls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2025年5月19日

(联系人:赵警官,联系电话:0757-88828485转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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