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处理公告

各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凡在2012年9月30日前,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车辆,请车辆所有人或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违法或事故车辆。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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