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首张反食品浪费处罚决定书

  3月28日,高明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食品浪费行为,为此开具了全区市场监管系统首张反食品浪费处罚决定书。

  该餐饮管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接下来,高明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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