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的通知》(粤安办〔2023〕122号)有关规定,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组,对高明荷城上海**有限公司“4·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评估概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6日,上海**有限公司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一钢结构加工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10月13日,区安委办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明荷城上海**有限公司“4·16”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通知》,成立了由荷城街道办、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组。2025年10月17日,评估工作组依据《高明荷城上海**有限公司“4·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实地检查了广东**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审核了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听取了区市场监管局、荷城街道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汇报。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上海**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上海**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管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处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石某某,上海**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石某某处人民币71879.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单位上海**有限公司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经核实,2025年4月,上海**有限公司在佛山高明承接的加工项目已停止,现该公司在佛山地区无承接新项目。鉴于此情况,评估工作组不再对上海**有限公司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1.区市场监管局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44家钢结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设备124台,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4人次,发现隐患24处,发出监察指令书11份,发现的隐患已全部完成整改。
2.荷城街道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荷城街道办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落实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迅速组织开展辖区钢结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34人次,检查17家钢结构生产企业,发现131处隐患,已完成闭环管理。二是召集17家钢结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到事故现场召开警示教育会,向与会人员通报事故有关情况,要求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开展评估工作中,评估工作组抽查了事故同类企业广东**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情况。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电线管道敷设坑位未封堵;2.打砂机坑位安全防护栏高度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3.喷图区域积尘未及时清理;4.除尘器未设置无焰泄爆片。评估工作组要求该公司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2025年10月29日,经复查,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
五、评估组意见
评估工作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落实相关处理;有关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高明荷城上海**有限公司“4·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