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的通知》(粤安办〔2023〕122号)有关规定,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组,对高明杨和“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评估概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6日,在杨和镇辖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18日,区安委办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明杨和“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通知》,成立了由杨和镇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水务局、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组。2024年10月23日,评估工作组依据《高明杨和“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审核了事故责任单位广东***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事故隐患整改报告;抽查了***商住小区八期二区在建项目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情况;听取区住建水务局开展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和事故警示教育情况报告;审核了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广东***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刘某锦,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魏某东,广东***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魏某东处人民币489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单位广东***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专门成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工长、作业班组长等各层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二是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是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全部停用登高作业的人字梯,对阳台及楼梯临边设置了安全防护栏 和防护网。
(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区住建水务局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落实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对近年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特点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工程参建各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好各方的主体责任。二是召集全区在建工地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共约240人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三是开展高处作业专项检查,共检查项目91个,发出整改通知书64份,对17个施工单位和14个监理单位进行诚信扣分。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开展评估工作中,评估工作组抽查了***商住小区八期二区在建项目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情况。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污水井井盖缺失,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临时用电的电箱、电缆架设在有积水地面上;3.地下室出入口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2024年10月31日,经复查,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
五、评估组意见
评估工作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事故企业及有关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高明杨和“7·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
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