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中明确救济渠道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一、各单位在答复最后应明确救济渠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259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48号)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明示救济渠道。经研究,现对有关工作规范如下: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答复应在最后加上“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应在最后加上“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市直部门作出的答复应在最后加上“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某某局(厅、委等)(注: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补正告知书、征询意见书等过程性文书无需明示救济渠道。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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