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4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应用和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平台的服务水平,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转发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4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是指市政府整合多方面的信息和服务资源建立的信息惠民综合性服务平台,是本市网络化政务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部门、企事业公共服务单位服务的有效整合和延伸,是政府向市民提供在线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服务、应用、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服务对象为佛山市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政府相关共建部门推进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共建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所属业务管理系统与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之间的政务业务、服务、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并负责处理与之相关的咨询。

  各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服务网点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各项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配合做好所属业务管理系统与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业务、服务、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并负责处理与之相关的咨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同各共建部门和单位制定共建工作机制,解决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筹建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并通过服务外包形式确定平台运营机构。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平台的建设、服务、推广与运营管理,并及时对外公布服务事项、服务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二章 功能与服务

  第八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具有以下功能:

  (一)信息服务。整合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便民生活等多方面信息,提供服务信息的查询、订阅、推送、收藏等功能。

  (二)事项办理。为市民提供行政审批相关的办事指南查询、相关资料下载、业务在线申报和进度状态查询等功能。

  (三)互动交流。作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互动沟通平台,提供调查天地、咨询、服务评价等多种互动交流功能。

  (四)市民邮箱。为通过实名认证的市民免费开通邮箱,推送政府部门与公共事业单位公开信息以及公益性宣传信息,经用户申请和同意后推送与用户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服务。提供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卫生医疗、文化教育、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社区服务、交通出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残疾人保障等资讯、导航、互动等服务。

  (二)公共事业服务。提供水、电、燃气、交通和通信等资讯和账单服务。

  (三)便民服务。提供就业、养老、家政、健康、旅游、娱乐等资讯服务。

  (四)增值服务。根据市民需求提供个性化有偿增值服务,促进佛山市民信息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政府部门许可开通的其它信息服务。

  第十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渠道:

  (一)电脑电视终端。登录佛山市民网(my.fs.cn)或佛山市政府网(www.foshan.gov.cn),进入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获取相应的服务。

  (二)智能移动终端。借助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进入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获取相应的服务。

  (三)自助服务终端。用户可通过自助服务终端进入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获取相应的服务。

  (四)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建立服务网点,提供用户注册、实名认证、用户注销、咨询及其它相关服务。

  (五)热线电话。拨打服务热线,市民可获取业务办理、信息查询和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共建部门和单位与市民有关的信息资源均应纳入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向市民提供服务。

  业务变更或调整均应按照共建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并在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公告,重大情况应及时通知订阅该项服务的市民。

第三章 用户申请、开通与注销

  第十二条 市民直接登录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提交注册申请,通过验证后成为普通注册用户,提供实名认证资料并通过审核后,成为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三条 市民在使用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自己在平台中的行为负责。

  (二)用户名由用户自行设定,先申请先得。不得以国家机构名称注册,不得以不文明、不健康的用户名注册。

  (三)不得使用著名商标名称、知名企业名称或冒用他人或其它机构名义进行注册。

  (四)不得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普通注册用户将自动开通政务资讯、生活信息、咨询、公用事业账单查询等服务。实名注册用户可以开通社保、公积金、账单、市民邮箱等服务。实名认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网上实名认证。普通注册用户登录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按步骤完成实名认证。

  (二)服务站实名认证。市民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经审核后完成实名认证。

  第十五条 市民注销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用户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服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用户,系统将自动注销。

第四章 管理与运营

  第十六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管理部门和共建单位负责制定服务与安全的制度和规范,监管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运行与安全状况。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用户回访与调查,评估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的运行状况。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负责落实各项制度和规范要求,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必须在本办法的范围内使用平台信息,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构给予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户对自己在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中的行为负全部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佛山市信息惠民融合服务平台管理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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