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府办〔200981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佛山市高明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38号)、市府办《转发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819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区府办牵头组织,区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政务公开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程序是否规范,方式和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过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干部群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特邀监督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各级政府机关要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要肩负起接受举报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来信来访投诉的责任,及时把群众反映的情况转递给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六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法制局代表区政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

第八条 区政府定期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经核实后,由区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依据《广东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视情节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模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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