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田路以西“工改工”地块(安捷高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 号)第十七条,佛山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田路以西“工改工”地块(安捷高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现按规定对该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田路以西“工改工”地块(安捷高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批复(佛山建用字(高)〔2024〕5号)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