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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8 信息来源:佛山市高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佛山市高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建立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区属国有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公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制定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向区属国有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财务总监;负责董事、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法定程序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制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八)负责区政府经营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

  (九)负责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在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4座21楼(即银海广场D座21楼)

  办公时间(周末或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人:李锦强,电话:0757-886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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