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暗藏“牙科诊所”,非法牙医信不得

  按照佛山市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部署,7月12日上午,区卫健局、区卫监所和杨和公共服务办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此前摸排的线索,执法人员来到杨和镇高明大道中某出租房一楼夹层内,该场所面积狭小仅10平方左右,环境阴暗潮湿,卫生条件差,医疗器械随意摆放,消毒设施不符合规范,一个旧陈列柜上摆放着大大小小的瓶罐及假牙,看不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中间摆放了一台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现场发现有牙钳、口腔镜、车针、牙用结扎丝、聚羚酸锌水门汀、盐酸丁卡因等牙科药品器械以及牙模等口腔诊疗设备,墙上张贴有“不磨牙/不出血/不麻醉/无痛苦 全瓷贴面一次取模二次安装”、“专业树脂美牙”等广告海报。当事人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药品、医疗器械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下阶段,执法人员将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卫健部门提醒,“假牙医”没有经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和培训,在给患者诊疗的过程中会造成误诊、漏诊,甚至危及生命。他们开设的“黑诊所”普遍存在环境差,未按照消毒规范进行消毒,极易感染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广大市民就医时一定要先看其是否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谨防“黑诊所”贻误病情及传染疾病,不要因贪图就诊便利、价格便宜,而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的场所看病。市民如发现相关线索,可拨打12345积极举报无证医疗场所、“黑诊所”。为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非法行医,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区卫健局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非法行医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依法对其举报予以奖励,奖励等级按举报个案实际情况及非法行医的性质设置设四个等级,最高奖励5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㈠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第二条第(四)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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