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又一起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月23日下午17时,我局接到高明公安分局通知,公安警务人员在高明区荷城街道大田市场D6铺发现有人涉嫌非法行医。执法人员马上到场调查,该场所为一出租商铺,房屋内阴暗潮湿,环境脏乱,药品器械堆放厨房角落,有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等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一批,该商铺经营人蓝某无法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并张贴取缔公告,责令蓝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进一步调查,蓝某此前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两次,现又在疫情防控的关口顶风作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非法行医罪”。日前,已将案件移送至高明公安分局,并报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备案,高明公安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进行刑事侦查。

  卫健部门呼吁市民不要到无证医疗场所、“黑诊所”看病,并拨打12345积极举报无证医疗场所、“黑诊所”。为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非法行医,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区卫健局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卫生健康局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最高奖励5000元(法制监督股供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改)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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