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审计局出台办法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近日,高明区审计局出台《佛山市高明区审计局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严肃审计工作纪律,防止干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明确干预行为。《办法》明确了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中受到或作出各种影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属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办法》详细列举了干预行为的四种常见情形、非干预行为的三种特殊情形,以及针对个别界限不明确的行为需经审核认定的情形。

  落实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坚持“谁受干预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对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设置《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统一记录报告人及干预人的身份信息、干预行为的时间、方式及具体事项、局领导确认签署的意见等重要内容。

  细化保障措施。《办法》规定审计人员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受组织和法律保护,任何人对报告人情况都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对报告人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对不实记录或捏造编造干预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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