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援助阳光便民 司法救助温暖民心

  6月10日,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按照司法救助工作要求,向群众肖某伸出援手,向其发放2000元司法救助金,及时解决其生活困难。

  5月21日,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接到贵州省铜仁市肖某的求助电话,称其是高明区某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者,于2020年被钟某祥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钟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肖某人民16229.95元。肖某因该伤前前后后花费了5万余元医药费,因钟某祥入狱服刑无法赔偿肖某,导致其花光了所有积蓄且无法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极其困难,肖某来电咨询是否能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在接到肖某的电话求助后,及时向高明区人民法院了解该案件的情况并调取相关资料,经审查认为肖某符合司法救助的要求,决定向其提供司法救助。因肖某已返回了老家贵州省,且受伤未愈,考虑到其亲自前来高明申请办理司法救助会存在路途遥远、个人行动不便、资金不足等情况。经区法律援助处研究,从案件的实际出发,为方便困难群众办理司法救助手续,简化办事流程,决定采取“异地验证,就地申请”的办法,让肖某到当地的司法所进行验证申请后,通过邮寄途径将相关申请材料寄到高明区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查。高明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联系肖某详细说明了申请流程,同时与肖某所在地的司法所取得联系并请求协助。

  在接收到肖某经当地司法所验证的申请材料后,高明区法律援助处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迅速做好相关材料手续,加快了材料审批时间,于6月10日向群众肖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2000元,及时为其解决目前生活困难问题,充分展现高明区司法局为群众办实事的特事快办的效率。

  备注: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供稿:区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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