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明市监稽听告吊字〔2023〕184—208号、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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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单位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稽听告吊字〔2023〕184—208号、16-31号)。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明市监稽听告吊字〔2023〕184—208号、16-31号).pdf

  联系人:严惠、区锦波       联系电话0757-88988023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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