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消委会介入调解为消费者要回6万“定金”


  佛山日报讯记者刘嶒报道:“为民维权,办事认真,速战速决,敢于担当……”近日,高明区消委会收到一封手写的感谢信。这封感谢信背后,原来有这样一个维权故事。
  介入调查
  助消费者成功退款
  事情要从日前区消委会收到的一宗消费投诉说起。当时,何先生和妻子向区消委会投诉,称在高明投资房产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退回所交的“定金”。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立即联系该夫妇了解情况并作进一步调查。
  原来,何先生早前接到涉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推销投资电话,推销人员承诺,购买一套公寓只需要20万元,5年后开始返租5年,10年后可获得返租租金并退回购房款。于是,何先生和妻子交付了6万元的“诚意金”。
  但随后他们了解到,所谓的退回购房款是要先扣除物业管理费3万元、公寓装修费3万元,共计6万元。何先生和妻子认为,在交付“诚意金”前,推销人员并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存在故意隐瞒,于是提出终止交易,并要求退回“诚意金”,但遭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
  此外,何先生和妻子发现,在交付“诚意金”的收据单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写的是“定金”。这让他们十分苦恼,因为何先生和妻子深知,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定金”是难以退回的。
  区消委会了解情况后,认为涉事金额较大,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调查。经查,事实与何先生所述相符。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即指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何氏夫妇是在被隐瞒相关真实情况下交付的“定金”,导致纠纷产生,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责任,并满足消费者退还“定金”的诉求。
  经调解,涉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同意退还何氏夫妇交付的6万元“诚意金”,并在调解次日进行退款的相关手续办理。何先生表示,区消委会“为民维权、办事认真、速战速决、敢于担当”,于是特意送来感谢信。
  学会维权
  保留有效维权凭据
  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消委会提醒市民,对于投资应提高警惕,养成良好的投资习惯。无论是房产还是其他产品,对来历不明的推销广告电话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尽可能给自己设立一个缓冲期,同时多问问亲朋好友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明辨是非提高判断能力,不被推销人员简单的三言两语所蒙骗。
  在投资过程中,务必保留真实有效的消费凭据。发票、收据等是处理消费投诉的关键物证。以上述消费投诉为例,当事人所提供的收据上并没有注明金额拆分的使用用途,因此要注意收据上所列明款项的对应商品或服务。
  此外,市民还可尝试通过其他方式规范交易过程。对于购买大额商品或服务时,例如购买房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征得商家同意后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规范商家经营行为,同时也可以起到固定证据、降低维权难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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