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查处实现零的突破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认证公司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案

  高明区市场监管局顶住认证违法行为取证难、定性难的压力,独辟蹊径,以认证机构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为方向,2023年5月10日,对某认证公司的违法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实现了佛山市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查处零的突破,有力维护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公信力。

  经查,该认证公司在对高明某企业开展ISO9001项目认证活动中,未能提前同企业明确上报审核的工地需要开工才能开展认证审核,在获悉我局执法人员在被认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以企业上报审核的工地没有开工为由终止认证程序。因佛山市高明区在地理位置上被西江环绕,该认证公司审核组来高明的路线,必须经过高明大桥或者荷城高速等高速路口,经与公安部门核实,该认证公司审核组开的车辆无当天来高明区各卡口的过车记录。该认证公司审核组没有到达企业现场却通过认监委系统“认证到”小程序违规打卡签到。其向我局提供的关于询问认证活动签到相关情况的回函及关于终止审核情况说明中指出的认证车辆行驶信息、终止审核原因等与事实不符,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佐证。

  该认证公司在本次认证工作中,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不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规定。2023年5月10日,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的规定,责令该认证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认证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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