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1.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2.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3.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4.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5.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二)认定资料
1.《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
2.《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3.企业营业证照副本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材料(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管理制度;
5.企业见习计划(含单位简介、见习条件及见习岗位情况说明)。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即刻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由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提交上一级复核;
3.复核。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在《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上加具复核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批;
4.审批。对受理审核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加具审批意见。
5.审批人员须在所有复核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基地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认定受理和管理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审核通过月份起算,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人社部门在认定周期内,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实地走访巡查,重点检查各基地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岗位条件、见习生招收、见习实效、见习协议落实、师资队伍和见习补贴发放等情况。及时了解见习人员在见习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做好走访记录,发现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同时。同时每年做好就业见习基地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由各区自行组织。对不符合要求的就业见习基地及时进行清理,并更新、公布就业见习基地名单。
二、见习管理
(一)见习服务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二)见习流程
凡有求职愿望的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可持本人《毕业证书》和《户口簿》到就业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三)补贴申领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见习留用补贴。
(四)见习管理
1.见习之前,见习单位应与参加见习的青年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3.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4.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鉴定表》,以作为见习生应聘时提供给招聘单位参考。
5.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要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附件:1.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
2.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3.就业见习协议(模板)
4.就业见习鉴定表
附件1: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
注:见习待遇主要包括:生活补贴标准、食宿条件、意外保险、见习留用等事项。
附件2:
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附件3:
就业见习协议(模板)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毕业生):
为保障青年就业见习活动的顺利实施,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就业见习政策规定,甲方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接纳乙方进行就业见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见习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见习岗位和见习期限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见习生活补贴
见习期间,发给乙方的生活补贴为 元/月,由甲方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三、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适才适岗的原则,合理确定乙方的见习岗位;
2、按见习岗位职责要求,检查督促乙方完成见习工作任务;
3、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意见后调整变动乙方的见习岗位;
4、见习期满后,对乙方进行考核,在《就业见习鉴定表》上加注意见。
5、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见习政策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乙方生活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以及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乙方见习合格后,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三)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身专业特长,获得相应见习岗位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工作条件和权力;
2、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获得见习生活补贴及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3、获得《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用人单位聘(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4、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结束就业见习。
(四)乙方的义务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2、按照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操作规程;
3、保守国家秘密及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 协议的终止
(一)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
甲方单方终止见习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
(二) 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1、自愿放弃就业见习的;
2、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考入高等院校的;
3、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具有其他无法继续见习情形的。
具有上述1、2、4情形之一的,应提前7日书面告知甲方。
五、 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就业见习鉴定表
见习单位:(盖章)